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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贾子菡 [发表时间]:2026-08-26 [来源]: [浏览次数]:

影视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在学校校园以内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含联合共建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确定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将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列入工作要点,突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各教学、科研单位建立相应排查机制。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结合学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规章标准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主要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培训,结合各自实验室的特点,认真组织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方法让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本实验室安全防范要求。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化学、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要从严审核,所在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资质,做好实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监督工作。

2.各实验室要确保危险化学品台账、使用登记账和库存物品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学期期末要将库存危险化学品清单汇总,报至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备案。

3.对剧毒、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台账、双把锁”。

4.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根据学校相关预案制定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处置程序,各实验室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废液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列好明细分类保管,由学校统一安排交有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

1.气瓶必须有明确的标识,使用前要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2.易燃气瓶与助燃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瓶和有毒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3.气瓶竖直放置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回送检。

4.特殊气瓶需持证上岗使用的,使用人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进行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各教学、科研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和处置。

2.各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学校要求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地点。

3.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4.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应根据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特点,配置吸收和排放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具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2.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

3.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室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有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规范实验室用水、用电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水、用电设备和设施,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3.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4.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炉时,需经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的类别和潜在危险因素等,提出申请为实验室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所在实验室应安排有专人负责管理。对于各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还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教学、科研单位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保证消防设备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2.学校定期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要提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内务安全管理。

1.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建立实验室日常安全值日制度。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在实验完成后,要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和废弃物及时进行规范处置,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规范、安全,并做好相关记载。

2.实验室需要关闭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管理。

1.学校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实施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建立审核流程。

2.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3.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完成后,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安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

1.学校和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内容包括:(1)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2)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时限情况;(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工作台账;(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各教学、科研单位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和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实验室发生事故时,所在教学或科研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发生实验室事故后,相关教学或科研单位要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内容,皆以国家、河南省和学校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